來源:成都教育發布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17-11-29 11:24:36
2.統籌普職協調發展。各市(州)要按照普職招生規模大體相當的要求,科學合理制定招生計劃,切實做好中等職業學校招收初中畢業生工作,鼓勵和引導動手能力強、職業傾向明顯的學生接受職業教育,為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奠定基礎。創新中職招生考核方式,積極創造條件,使有意愿的初中畢業生都能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建立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合作機制,探索課程互選、學分互認、資源互通,打通普通高中和中職學校的“立交橋”,為高中階段學生提供選擇機會。
3.繼續實行優質學校指標到校。省級示范性公辦普通高中統招生計劃要以50%以上的比例合理分配到服務區內的初中學校,國家級重點(示范)等優質中等職業學校也可將一定的招生名額分配到區域內初中,并適當向薄弱初中、農村初中傾斜,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進一步落實和完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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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完善自主招生政策。
可給予省級示范性公辦普通高中一定數量的自主招生名額,招收具有學科特長、創新潛質的學生,推動高中階段學校多樣化有特色發展,滿足不同潛質學生的發展需要。市域范圍內的自主招生資格和方案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從嚴控制招生比例,一般不超過招生計劃的5%。跨市(州)自主招生資格和方案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報教育廳審批。各地要制定實施細則,根據實際適度審批自主招生學校,加強對自主招生過程的監督管理,嚴格控制自主招生計劃,將招生時間、招生辦法和招生程序等各個環節和錄取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自主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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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招生管理。
1.嚴格招生計劃管理。高中階段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各地要完善招生計劃編制辦法,按照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要求,根據區域內學校布局、適宜的學校規模和規定的班額以及普職招生規模大體相當的原則核定招生計劃并嚴格執行。要加強招生和學籍管理,公辦、民辦學校均須按照經核定的辦學規模,嚴格執行年度招生計劃,嚴格按照規定錄取新生,不得無計劃招生和超計劃招生。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招生范圍招生,嚴禁未經教育廳批準擅自跨市(州)招生。具有中等學歷教育資格的中職學校可面向全省范圍自主招生。各地要積極支持國家級重點(示范)中職學校和經教育廳批準的省級重點(示范)中職學校的宣傳和招生工作。
2.嚴格招生時間管理。市(州)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相關規定,明確規定當地中小學招生時間,保證九年義務教育依法實施。所有公辦、民辦高中學校均須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在規定的時間,按規定的程序開展招生工作,嚴禁在學生完成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前學校自行組織招生考試和錄取新生,嚴禁將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提前送到高一級學校就讀,嚴禁學校剝奪初中畢業學生參加中考和錄取的機會和權利。
3.嚴控考試加分。大幅減少、嚴格控制加分項目,全省從2017年秋季入學的初中一年級學生起全面取消體育類、藝術類、科技類、比賽類、過程評價類等加分項目,相關特長和表現等在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中呈現。各地要組織對本地區加分項目進行清理,同步取消地方規定的各類加分項目。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保留的加分項目,要嚴格控制加分分值,健全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4.實行陽光招生。各地和學校要在招生入學關鍵節點,就核心政策、群眾關心的政策疑難點做好宣傳釋疑工作。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宣傳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指導。招生宣傳必須規范、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虛假宣傳資料和信息。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招生范圍、招生程序、招生方式、收費標準、招生結果“七公開”,其內容必須在當地的主流媒體、教育網站、學校公示欄等公布,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禁止公辦學校以民辦學校名義招生或民辦學校以公辦學校名義招生。禁止把以公辦學校名義招收的學生安排在民辦學校或社會培訓機構就讀。禁止生源學校和教師干擾或違背學生意愿填報學校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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