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資源 作者:中考網整理 2019-06-05 11:26:26
(七)嚴禁各職業院校進行虛假招生宣傳;嚴禁各職業院校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直接到生源學校從事招生宣傳活動;
(八)嚴禁各職業院校為拉生源組織初中學生到外地旅游、參加夏(冬)令營或打假期工;
(九)嚴禁各職業院校為拉生源而進行相互詆毀的不正當行為;
(十)嚴禁職業院校以任何名義在開學前和錄取中向學生收取押金或變相發放獎學金。
十二、督查措施
(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人社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加強各類違規違紀招生行為的監管與督查,重點查處買賣生源、有償招生等違規招生行為,重點督查學生志愿填報、招生宣傳情況。對違紀違規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
(二)市教育局將把初中普職分流比、普職招生比、中職招生宣傳工作完成情況,作為對縣(市、區)政府教育工作“兩項督導評估”、職業教育專項督導評估和縣(市、區)職成教育工作年度考核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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